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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参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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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
  合同工,指合同制职工,即企、事业和机关在劳动计划以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
根据《西安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六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章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从其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并支付工资的当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数额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半分之十七。个人缴纳的数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计算:四十元以下的每月缴八角;四十一元至五十元的每月缴一元;五十一元至七十元的每月缴一元三角;七十一元至一百元的每月缴一元七角;百元以上的每月缴二元。”
注释2:
  固定工,根据西安市劳动局和西安市财政局(市劳险字〔1987〕第146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五月,是指列入统筹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固定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实行与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其他职工。

参加统筹的单位是:市、区(县)、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以及各主管部门举办、并经财政部门证实由主管部门利用留成利润或收取的管理费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
注释3:
  缴费基数下限与缴费基数高限,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高限;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统筹的单位是:市、区(县)、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以及各主管部门举办、并经财政部门证实由主管部门利用留成利润或收取的管理费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
注释3:
  缴费基数下限与缴费基数高限,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高限;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