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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补费由谁来承担?

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补费由谁来承担?

相信在小编的推广下,大家都知道,医保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为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那么现在我们各位经办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很大一部分职工都不够最低年限

比如小编2018年11月办理男职工退休时,员工1996年参加工作,开始缴纳养老至今,医保视同缴纳费年限4年,实际缴费年限18年10个月,加起来才22年10个月,还差7年2个月(下面小编统一以月为单位30年即为360个月)

怎么办呢?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8号)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等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现在他差(7年2个月)86个月

18年11月退休,需要补交6481X7%X86=39015.62元,在加上12年大病医保1152元,合计补交40167.62元。

问题来了,这个钱谁承担呢?

让单位承担:从员工到单位,单位一直给参保,单位没有过错

让个人承担:员工会说钱太多交不起(如果确实钱太多,可以建议缴纳居民医保)

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完全履行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职责的,由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能完全履行为职工参保缴费职责的,根据履行参保情况,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由其中一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