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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条件与工伤赔偿标准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条件

教师猝死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猝死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教师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教师猝死工伤案例

2017年放暑假期间,武汉市民段某是一名90后教师,因为学校的要求,段某留在校内加班。而就在某天中午,段某在学校食堂吃完饭之后便突然猝死。路人发现情况后,赶紧联系了急救中心,但还是晚了一步,在送完医院抢救的时候,人就已经失去呼吸,没能抢救过来。
段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害,然而,就在家人向校方申请赔偿的时候,却遭到了校方的拒赔。对此,校方认为段某的突然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所以无法进行赔偿。
意外猝死,校方究竟需不需要赔偿?
校方认为,段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意外,当时事发时间是12点50分,而学校规定的加班时间是在早上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这两个时段,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固定的条款,不能进行赔偿。
此后,家属先后四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都遭到拒绝。给出的理由:非工伤时间内发生事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直到2019年中旬,家人在收集各项证据和死亡证明后,段某猝死才被认定为工伤,而家属也到了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内容扩展

一、老师在学校发生意外死亡能不能算工伤?
现在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学校是事业单位,那就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教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应以工伤认定。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即使学校没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待遇全部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我是公办中学正式教师,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下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还没做)。单位没交工伤保险,请问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1、在伤情稳定后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确定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鉴定后如果无法继续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如果对工伤认定、补助金支付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学校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三、教师患癌症算工伤吗?
癌症是属于自身疾病,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